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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 本会名称:中国白氏联谊会;
本会会址:暂设在河南洛阳龙门风景区白园。
第二条: 本会是由中国白氏后人自发成立的群众组织,非以政治、营利为目的。 第三条: 本会宗旨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
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团结教育白氏后人,弘扬白氏文化,服 务社会为宗旨。
第四条: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五条: 本会担负的任务:
(一)每年清明节在白公胜、白起、白居易、白敏中等先贤墓前举行一 次大型的祭祀活动。该活动不仅由白氏后人参加,同时还要邀请政界人
士、专家学者及国外白氏后人共同参加。
(二)每年组织一个代表团赴韩国、新加坡等国与当地白氏进行交流。
(三)接待国外白氏来华寻根祭祖事宜,共谋全球族人的兴旺与发 达。
(四)协助文物部门对各地白氏遗迹的管理与修缮。
(五)编辑出版以弘扬先祖业绩为主的书籍、报刊。
(六)大力开展社会福利及慈善事业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: 本会会员分团体、个体两种:
(一) 团体会员:各地白氏联谊会及有关组织,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。 (二) 个体会员:凡属白氏宗亲,愿遵守本会章程,由本会理事一人介绍,
填具入会志愿书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既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。
第七条: 会员的权利:
(一)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二)本会会员有提议权和表决权。
(三)本会会员如遇困难时,可向本会申请援助。
第八条:会员的义务:
(一)本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会的章程及有关制度。
(二)本会会员应主动协助搞好会务。
(三)本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。会费的数额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,经会 员大会讨论另行规定。
第九条:会员的奖罚制度:
(一)本会会员对社会或对白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给 予奖 励。奖品分为资金或荣誉证书。
(二)本会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声誉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者,经理事会通 过,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,给予除名。
(三)本会会员不交会费超过两年以上者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(四)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被除名,其会员权利自动终止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条: 本会采用理事制,由会员大会选举五十人组成理事会。
第十一条: 理事会增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正副会长、秘书长担任。
第十二条:本会下设机构:总务部、组织部、教育部、青年部、妇女部、财务部、 监察部、会刊编辑室。
第十三条:本会职员构成: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;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 人;各部部长一人,副部长二人;会刊编辑室主任一人,副主任二人。
第十四条: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,顾问若干人。
第五章 换届选举
第十五条:本会职员任期为五年。
第十六条:本会正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七条:本会正副秘书长、各部部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八条:本会会长由白氏家族德高望众者担任,不能连任。
第六章 职 权
第十九条: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职权如下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。
(二)审议会务报告及提案。
(三)决定会务的实施计划。
(四)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、顾问等职。
第二十条: 本会理事会职权如下:
(一)通过新会员入会。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。
(三)处理一切会务及有关事宜。
第二十一条: 本会常务理事会职权如下:
(一)负责会同各部办理理事会议决事项。
(二)如遇紧急情况,来不及提交理事会公决时,常务理事会可先行议 决处理,然后再交理事会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:本会正副会长职权如下:
(一)对外代表本会。
(二)对内主持本会的一切会务,并担任本会理事会正副理事长。
(三)签发主持本会所有对内、对外文件。
第二十三条:本会正副秘书长职权如下:
(一)协助本会会长综理各项会务。
(二)组织本会的换届选举事宜。
第二十四条: 本会各部职权如下:
总务部:负责典礼、人事、文书等日常会务。
组织部:加强各会员单位的组织事宜。
教育部:办理本会会员的有关教育事宜。
事业部:办理本会会员的公益、慈善事业。
青年部:负责对本会青年会员的指导与联络。
妇女部:负责对本会妇女会员的指导与联络。
财务部:管理财务收支及银行出纳事务。
监察部:稽核本会财政进支、审查本会会务进展状况。
会刊编辑室:负责编辑本会会刊及出版有关书籍、资料等。
第七章 会 议
第二十五条:本会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经半数以上理事联名 申请可召开临时紧急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:本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会议日程由常务理事会全权安排 办理。
第二十七条:本会会员大会出席代表的规定:
(一)各团体会员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委派代表参加。
(二)个体会员不得委托代表出席。
第八章 经 费
第二十八条:本会经费来源如下:
(一)会员的入会基金、会费。
(二)自愿捐献。
(三)利息及其它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:本会财会制度如下:
(一)本会的收入款项,概须存入银行。
(二)本会的各项经费支出需经正、副会长批准。
(三)本会经费收支应逐月结算, 每年年终作一次总结算。由财务部会 同监察部查核公布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条:本章程如有需修改,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:本章程自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,并呈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。
第三十二条:禁例:
(一)本会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及违犯政府的法律法规。
(二)本会会员不得从事睹博、吸毒等有害社会的丑恶行为。
第三十三条:本会因特殊原因需要解散时,所剩资产应全部用于白氏家族的公益、 慈善事业。 |